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宣教行〔2006〕23号 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宣武区2006年小学毕业和初中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宣武区2006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初中入学工作(以下简称“小升初”),继
(五)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改革小学毕业评价和初中入学办法的意义,宣传我区小升初办法,坚持政策的权威性、一致性,注重宣传工作的严谨。坚持培训制度,注重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健全具有招收初中生资格学校的公示制度,公开招生条件和工作程序,做到高透明度。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社会稳定。
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极为关注,政策性、时间性很强,要充分发挥区教委、区招生考试中心、学校三级信访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政策发言人制度。设立专门的毕业入学工作政策发言人,围绕解答、查询、受理申诉、处理难题等关键环节开展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耐心向家长解释相关政策,树立宣武教育工作者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六)依据市教委政策规定,申请跨区分配的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由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并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由登记部门分配入学、原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初中入学资格。待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由毕业学校完整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后交登记区县。
(七)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拟接收共建生的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共建单位名称、共建内容及接收“共建生”计划人数与所占比例上报区中招办,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经区教委审核批准后报市教委备案。
(八)接收残疾少年入学的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对进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进入中学随班就读,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九)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要求,与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调,切实做好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入初中借读工作。
(十)依据有关政策,严格收费管理,确实做到依法、依规、依政策规定收费。
各学校均不得收取初中入学报名费。
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特色学校进行单项测试,需向参加测试的学生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报到时,按“一费制”规定缴纳一学期的杂费(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可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收取一学年的学杂费)等。各类学校均要以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单位作为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收费,更不得超越“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