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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死学童 邻街业主均需补偿

来源:深圳新闻网 文章作者:   2010-06-11 10:31:08

  深圳新闻网讯 学童小宇(化名)在经过南山区“好来居”楼下时,被空中掉下的玻璃砸死,其父母将好来居74户业主和物管公司告上法院(《晶报》2006年6月至2009 年2月曾连续报道)。此案经过近3年的审理,昨日终于“尘埃落定”。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73名业主(其中一名业主有两套房,共74户)每户补偿小宇的父母4000元,共计29.6万元。而一审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23万余元的物业公司,二审被判无须承担责任。

  一审:

  物业公司判赔22.9万余元

  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上小学四年级的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途经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的好来居大厦旁的人行路面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到头部。他被送到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失去了年幼的生命。南山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但没有查到凶手的踪迹。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事发地一侧2楼以上的73名业主以及负责好来居大厦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7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当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小宇父母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物业管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职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08年3月18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宇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余元。

  上诉:

  家长要业主和物管共担责

  小宇的父母委托律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上诉。上诉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26条明确建筑物责任由其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一审法院以“建筑物内每套房均有独立产权,分别属于不同业主,并非该楼房的共有人”为理由,得出上述建筑物所有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的结论是错误的。

  终审:

  业主共同“补偿”而非“赔偿”

  昨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南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73业主名(其中一业主有两套房)应每户补偿小宇的父母4000元,共计29.6万元。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小宇父母的代理律师雷新平告诉记者,中级法院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的判决。他认为,此案法官判决遵循的就是其中的“公平原则”。终审判决基本采纳了他们的上诉意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使用“赔偿”这个字眼,而是用的“补偿”,因为业主们和小宇被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其是玻璃坠落建筑物的所有人,在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这也是高空抛物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之一,因此法院的终审判决使用了“补偿”这一字眼。

  分析:

  判决已体现《侵权责任法》精神

  小宇的受害是高空抛、坠物的典型案件。雷新平告诉记者,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高空抛物、建筑物坠落物伤人的责任追究将有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法还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雷新平认为,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实际上也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精神。

  愿悲剧不再发生

  跟了近3年的案子,终于有了一个结果。但是我并不觉得如释重负。29.6万元,如何能挽回一个孩子鲜活的生命?如何能补偿一对父母4年来的眼泪和心痛?

  昨天晚上得知判决结果后,我试着拨打小宇父亲钟先生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作为一个母亲,我能理解他这种心情,几年的诉讼,他已经累了,疲了。一次一次在法庭上撕开心中最痛的伤口,坚持去要一个结果,只是为了给孩子一个交待。

  我无法评价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否真能给小宇父母一个交待,不知道那些户业主最终能否自觉把补偿款交给小宇的父母,也无法想象,没有被追究的肇事者是在受着良心的谴责还是偷笑法律对他的无能为力。无论如何,“好来居”事件画上句点了,随着《侵权责任法》下月的实施,高空抛、坠物的责任追究也终于有法可依。

  愿小宇能安息,愿小宇父母能开始新的生活,愿孩子的鲜血、父母的伤痛、法律的完善,能换来高空抛物的悲剧不再发生。